《劳动法》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明确了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各项标准,包括未成年工的年龄标准、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的标准。用人单位存有此类违法行为,应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解读】
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就业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尚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生理特点、体力情况等,对未成年工劳动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应当考虑他们的生理特点。因此,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
【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执法支队、监察仲裁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