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因此,国家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国家强制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国家在《劳动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存有此类违法行为,应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市人社综合执法支队、监察仲裁科供稿)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