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实践中,会遇到职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以此来限制劳动者的权利。这一行为属于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必备内容,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