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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被阻挠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1-25 15:44 浏览次数: 字号:[ ]

在执法实践中,有职工反映存在因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活动,被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阻挠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职工可以依法维权。

【解读】

根据 《工会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职工参加工会活动的行为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参加工会活动为借口而单方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存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法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