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长期或过度延时工作会严重侵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解读】
《劳动法》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等。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管用人单位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否则,就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