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中心>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市人社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函〔20227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市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济宁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济宁市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济宁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发给你们协议文本另行印发,并就做好协议签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市社保中心代全市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诊的原则,适当增加1—2家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仍按市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20213号)规定执行新增加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一并纳入2023年度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签订范围。

全市原则上不再增加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签订时间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情况,适时开展2023年度服务协议签订,并于20231月底前全面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程序,协商签约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平等协商,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二)规范协议内容,探索动态管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协议管理内容,涉及定点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根据需要可及时补充完善;可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三)严格履行协议,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拓宽监督管理途径、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机构退出机制挂钩。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完善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各类工伤保险定点机构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工伤医疗服务;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工作,严格履行服务协议,规范服务行为,同时做好相关工伤保险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合理规范,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联系。

联系人:张纯玺

联系电话:0537-2937907

邮箱:sbjgsbxk@ji.shandong.cn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