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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出具书面证明吗?
发布日期:2022-12-16 1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重视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但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却忽视了相关义务的履行,侵害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权益。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了区别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综合执法支队、市监察仲裁科供稿)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