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解读】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标准和时间支付。不得拖欠,更不得克扣。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国家立法确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1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存有此类违法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市人社综合执法支队、市监察仲裁科供稿)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