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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用人单位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2-02 15:57 浏览次数: 字号:[ ]

在执法实践中,有劳动者反映,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解雇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后续的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这是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投诉维权。

【解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等。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执法支队 仲裁监察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