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宁市财政局 | 国家税务总局 济宁市税务局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 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2022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作为历史结余基金,存放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市级,市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列支。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市级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由市级统一缴入省级基金收入户。原则上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缴入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次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级经办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每月3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经办部门提交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资金后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由市级经办机构向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
第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自然月度、专户月度)与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辖区国库部门的失业保险费对账工作。
市级税务部门应在省级税务部门的统筹下,完成与同级经办机构的对账工作。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县(区、市)税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依据征收机构与经办机构对应关系,统计分配至各个经办机构,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同时依据专户月度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专户月度)传递给同级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记账工作。
市级经办机构应配合省级经办机构完成基金的上解下拨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具体项目,按照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各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初步草案应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六条 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各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预计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各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预算及市、县(市、区)基金运行情况,每月分别向同级财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
第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根据省级基金预算调整意见,由市、县(市、区)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决算初步草案应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各级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经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基金预算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