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人事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9:19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社发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发局兖矿能源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2023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成绩管理

考试科目、时间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15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16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15162223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成绩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因证件号码填写不一致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关报名政策及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12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九)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考试评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公告专栏《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预报名通知》并按流程要求完成用户注册、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绑定微信后,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

报名时间:20221230日-2023112日。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报名信息;工作单位在我市的考生应选择济宁为报考考点。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应试人员需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时,系统将对被检索为历史考生的应试人员实行自动确认,已通过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均须进行现场确认,我市定于2023139:0011316:00(工作日)进行现场确认。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经单位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确认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现场确认点信息见附件3已办理现场确认的应试人员请务必于113日登录报名系统查阅确认状态。

应试人员现场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3.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4.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确认点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全部确认完成后将数据提交至考点考点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2323考点审核完毕后提交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对报考条件存疑的应试人员信息退回我市重新审查相关确认点按要求配合做好复查

(三)应试人员应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网上缴费。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须于2023217-228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及时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46日至423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各确认点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报名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安全、平稳、顺利。同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3.现场确认点信息汇总表

 

济宁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21230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卫生检验技术

110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卫生检验技术

212

心理治疗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眼视光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392

急诊医学

393

眼视光技术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附件3

现场确认点信息汇总表

序号

确认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1

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B305

0537-5661305

2

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防消防办公中心810室(扬州路2号)

0537-3424039

3

曲阜市人才服务中心

曲阜市大成路星光天地广场B座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022内室

0537-4492650

4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702室

0537-5258536

5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泗水县中兴路10号泗水县为民服务中心715房间

0537-4365372

6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微山县东风东路清水巷8号(原人才服务中心二楼)专技科

0537-8227386

7

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鱼台县湖凌三路与观鱼大街交汇处,孝贤大厦19楼191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0537-6211905

8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乡县金城大厦13楼1314室

0537-8709221

9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县为民服务中心西辅楼3楼E206人事考试窗口

0537-6830017

10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C412房间(新世纪大道996号)

0537-7211106

11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梁山县新城区办公区3068房间

13355130910

12

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

科技馆C区高新区市民中心大厅二楼43号窗口

0537-2363862

13

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西侧,北湖区社会事务科

0537-3297994

14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济宁市经开区为民服务中心6号楼6222

0537-6990743

15

兖矿能源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邹城市凫山街道迎宾路同心巷9

0537-538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