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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宗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姜广勤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4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4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担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立案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等 5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担单位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案件审理监督、书记员管理、业务案卷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调解庭。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案前调解、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办案业务文书送达。
(四)仲裁一庭。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五)仲裁二庭。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负责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1年度,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委领导下,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开展调解仲裁制度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为抓手,切实提升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2021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积极创建仲裁品牌。进一步落实要素式办案改革措施,推行六快工作法,办案全面提速;“智能化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线运行,在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常态;优化“互联网+调解”信息系统,实现了各县(市、区)调解组织均使用服务平台并开展网上调解办案业务;完善了仲裁办案工作措施,提升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2021年,全年各级仲裁机构受理案件2642件,仲裁当期结案率100%,调解结案率81.11%,仲裁终结率87.19%,均全面完成省厅下达的任务目标,并名列前茅。
二是打造“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品牌。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市县乡村四级“和为贵”社会治理体系,市县两级调解仲裁机构均建成“和为贵”预防调解中心,完善了“和为贵”预防调解工作体系。在全市选取68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了“劳动争议预防责任制”试点,创新推行“首问劝调”制度、仲裁机构约谈企业负责人制度。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力支撑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较上年同比下降24.62%,实现了连续两年下降不低于20%的目标。完善“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的做法,被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改革试点典型经验之一发文推广。
三是构筑“多元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建立部门间“1+6”联动机制和社会力量“1+N+X”联动机制,实施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直接惠及企业3000余家。
四是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探索“党建+”服务模式,院支部与69家企业支部签订共建协议,成立8支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服务队,实施仲裁员联系企业活动。2021年,市仲裁院被评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单位,院支部被评为五星级支部,“和谐仲裁效能先锋”党建品牌被评为市直机关优秀党建品牌,一名同志被授予济宁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院机关工会委员会被评为济宁市模范职工之家。
2、存在问题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客观存在,仲裁机构办案效能亟需提高。二是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亟需扩大队伍、提高能力。三是调解工作的激励保障机制有所欠缺,尚难以实现“兼职调解员以案定补”。
3、工作打算
(1)继续完善“和为贵”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品牌建设。探索新发展阶段预防协商的规律、机制和举措,推动更多企业实施劳动争议预防责任制,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强联动配合,推进争议多元化解,探索建立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优化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劳动争议品牌调解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培养,发挥基层调解作用。
(2)优化办案机制,提高调解仲裁效能。完善案件分类处理、繁简分流办法,深化要素式办案方式改革,探索实施仲裁立案登记制。加大办案指导监督力度,对全市仲裁机构办案效能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组织精准化业务培训或政策法律宣讲活动。探索仲裁制度创新,推行上门立案、案后回访等“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强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等热点问题研讨交流。
(3)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完善智能仲裁院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提升案件处理智能化水平。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
(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