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社会保险>业务文件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康复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0 1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更好地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及《济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康复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康复评估工作原则

工伤康复评估工作在“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充”的前提下,按照“早期介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具备康复价值且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人员,实现救助、康复“无缝衔接”,促进工伤人员在最佳康复期康复,更好地恢复和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二、康复评估对象确认

工伤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申请范围:

1.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具的;

4.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情形的。

三、康复评估申请

需进行康复评估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济宁市工伤人员康复评估申请表(附件1);

2.近期有效医疗资料(住院或门诊病历);

3.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市直参保工伤人员直接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评估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各县(市、区)受理申请后,可随时上报(或经“工伤认定鉴定系统”上传)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康复评估组织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市工伤康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根据《服务规范》和工伤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对工伤人员的康复价值、康复项目、康复周期以及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标准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视情况组织专家上门或远程评估。

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可在辖区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康复评估结论

评估确认后,及时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人员康复评估结论通知书》(附件2)送达康复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

六、康复治疗

工伤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人员康复评估结论通知书》内容进行康复治疗或定点机构配置安装辅助器具。

康复期满前,康复机构认为工伤人员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应当在康复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康复治疗申请,经市工伤康复专家评估后康复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评估不需要延期的,康复机构应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因未及时终止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康复相关费用由康复机构承担。

长期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及因康复协议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等限制需转外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报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指定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工作要求

工伤康复是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康复评估是工伤康复工作平稳发展的关键环节,对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社会宣传引导和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要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政策服务水平和业务服务能力,努力提升工伤保险服务水平,真正为参保工伤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附件:1.济宁市工伤人员康复评估申请表

2.工伤人员康复评估结论通知书

 济劳鉴发〔2022〕1号.PDF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