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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日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一)2021年度工作情况
1、用好监管平台,落实全程监管。截止12月,全市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项目为1178个,实名制工人数38.4万人,工资专户累计缴纳73.1亿元,累计发放工资92.1万人次,金额54.5亿元,已经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远程事中监督、考勤工资自动控制和欠薪预警主动出击。主动对接发改、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新审批工程项目的实时纳入。持续加强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信息的定期比对筛查,落实“一个不漏、应纳尽纳”,同时强化防控处置,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消除、动态清零。我市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持续保持全省前列,动态保持“工资保证金”“人工费按月拨付”“项目工资发放”3个 100%全覆盖。
2、落实包保机制,夯实监管常态化。持续推动根治欠薪监管的市县联动、部门联动,市县两级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完成1次包保工地现场督导,确保包保责任落实落地。推广包保项目、督导发现问题的“双清单管理”,持续加强“常态化”监管、“清单化”管理和“精确化”督导,保证所有在建项目工地 100%全程覆盖、100%督导到位。全年通过包保督导,共计督导整改各类问题 1470 余条,及时消除了欠薪隐患。
3、打造样板工地,落实源头预防。对标国务院考核指标和省监管平台管理规定在内的11项制度,细化和完善《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导则》,重点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提供“明白纸”“说明书”,为用人单位基层劳资人员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提供了详细明确、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范性指南。以《条例》《导则》为指引,在全市范围内已打造样板工地110余个,每个县(市、区)均有10个左右样板工地。通过召开“打造样板工地”现场会,强化业务培训,突出示范作用,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在项目工地落实落地,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从源头有效预防欠薪隐患。
4、落实信访对接,强化部门联动。一是落实人社与信访部门农民工欠薪信访线索对接工作。除来信来访、网上信访、上级转办交办、领导批示等渠道之外,将市信访部门掌握的农民工欠薪信访线索纳入对接范围,实行“有案即时交接、无案每周对接”,实现欠薪线索“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全年已主动对接处置欠薪线索370件,均实现了快速办结、动态清零。二是落实人社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欠薪警情通报机制,开展欠薪警情的归集、对接和推送工作,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化解、妥善处置。欠薪警情通报做到“有案即时通报,无案每月对接”,实现常态化推送共享,通过“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实现行政调查、治安调查、刑事侦查同步进行、无缝街接。
5、落实快办快结,提升办案质效。强化“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专人值班制度,持续加大欠薪案件查办力度。夯实“即时受理、研判分析、跟踪督办、限时结案、回访复核”的闭环式案件处理机制,落实“限时办结+专人跟办”,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同时,落实“双督办+月通报”,对重大案件实行全程督办,强化对县市区办案能力的指导和培训。截止12月下旬 ,共受理平台反馈我市欠薪线索4427件,其中建设领域为2719件, 非建设领域为1708件,全部实现“一次办结”。对所有欠薪线索办结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要素齐全、调查处置情况真实全面、核处结论准确无误。
(二)2022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升监管平台应用水平。落实应纳尽纳,保持在建项目监管全覆盖,强化“线上监管”和“线下督查”相结合的监管力度,动态维护项目信息,进一步提高平台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强化平合各项预警防控处置,确保动态清零,推动在建项目各项监管制度落实见效。
二是持续深入推进包保督导。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联系包保机制,深化市县联动、部门联动,提升市、县两级责任部门班子成员包保制度运行效能,落实“双打击一问责”,推进全市根治欠薪督导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是强化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力度。以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为引领,重点督查在建项目工地和新就业形态等欠薪易发多发领域,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轮次欠薪隐患“过筛式”专项督查,分地区、分行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督导责任,确保排查发现问题“动态清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