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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安然、程政申请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248号)。申请人张安然仲裁请求如下: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200元;二、支付2022年1月至2月份工资3176元;三、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程政仲裁请求如下: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二、支付2022年1月至2月份工资5323.5元;三、出具离职证明。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2年6月9日9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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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