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现将《济宁市工伤预防培训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济宁市工伤预防培训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工伤预防培训工作,保证工伤预防培训实施效果,强化工伤预防费使用监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417号)、《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关于全市开展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经办业务合作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21〕30号)及《济宁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主要指第三方机构组织、用于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技能和相关政策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是指评估机构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工伤预防培训预算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出具独立评估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预防培训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培训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及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培训评估机构一般由3—5位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伤预防培训工作要求;从事过劳动保护或安全生产(研究、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为人公正,工作认真;有精力和能力完成评估验收工作。
根据不同的培训行业领域,可邀请财政、卫健、应急、工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住建及能源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评估验收工作。
第五条 评估专家组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以本办法为基准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判断。
第六条 评估专家组应通过实地勘查、查阅资料(视频)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报告。
通过举办培训班、培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项目,重点评估培训实施具体工作方案与培训项目的匹配情况,主要验收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培训教材(课件)、培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课时、培训实施、培训方式及培训效果等。培训效果主要基于培训人员问卷调查的方式,所有培训人员必须填写调查问卷;网络培训,重点评估验收网络媒体平台信息、互动交流信息及培训人员网上签到记录等内容。培训组织人员应对培训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培训前期和后期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培训实施评估主要抽取培训现场影音资料、抽查培训单位或培训人员等方式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应以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实际效果为主,主要调查用人单位及员工对工伤预防知识了解情况及培训人员满意率等。
第八条 评估报告根据评估验收机构成员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生成。评估报告应根据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形成问题清单,详细列明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三类:通过、基本通过、未通过。
评估“通过”的培训项目,及时全额支付项目费用;评估“基本通过”的培训项目,在完成问题整改后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评估“未通过”的培训项目,不得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