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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1 10: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适应营商环境优化改革新形势,进一步理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予遵照执行。

一、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属地管辖为主,分级管理为辅,以利于就近便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二、管辖范围划分内容

(一)下列用人单位由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包括:

1.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本级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

2.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4. 上级机关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下列用人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包括:

1.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 驻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所属、省属、外省(市)驻济用人单位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3.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县(市、区)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

4.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6. 上级机关确定由本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用工举报投诉案件,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跨地区协助调查的,按照《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3号)规定执行。

(四)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管辖单位,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市级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检查各县(市、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站在事关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特别要高度重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