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驰(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朱宝华、刘东梅申请你单位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80—81号裁决书。
朱宝华的裁决结果(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至2021年11月30日)总计58500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刘东梅的裁决结果(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至2022年1月15日)总计22000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205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