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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11: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2号),切实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就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政策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区分资金来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一)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及脱贫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以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补贴。

(三)高等院校在校生培训。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补贴在校期间不可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四)项目制培训。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企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等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括:围绕“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战略,开展各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结合打造山东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开展“金蓝领”“鲁菜师傅”“山东手造”“齐鲁建筑工匠”“设施农业”、劳务品牌等特色培训;对脱贫劳动力、残疾人、去产能失业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特定群体、行业等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中明确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的培训,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加强政策资金保障衔接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公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53号)和《关于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58号)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上级政策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利用省厅推荐的线上平台或人社部门优选的线上平台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线上培训课时占比不超过总学时的40%。培训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审核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培训补贴。对202211日前已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尚未落实培训补贴的,要统筹资金逐步解决。20221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

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

(一)就业补助资金。根据《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济财社〔2019〕11号)规定开展的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 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计提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的资金。补贴申领参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 财社〔2018〕86号)有关的资金申请拨付规定执行。

(四)其他资金。鼓励各县(市、区)利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有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要求的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12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技能培训,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惠民惠企政策落实。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实名制管理,推动“一次办好”改革落实。

(三)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2〕3号)要求,持续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绩效评价,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绩效。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27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