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发〔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组: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应当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组织实施,未设项目部的,由该项目先开工的地区管辖,其中同一水利建设项目地理位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专用账户制度;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免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其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并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明显不满足条件、规避开设专用账户的项目,视为未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二、严格落实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制度
每月人工费用拨付可采取两种方式确定: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合同工期(月),或者每月拨付金额=上月完成的工程产值×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建设单位可与总包单位自主协商确定采取任一种拨付方式,但拨付金额均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
对于因用工量突然增加等原因导致按约定比例拨付人工费用后专用账户余额仍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提出追加数额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准,并于当月15日前追加拨付。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凡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实名制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和在线考勤等工作,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每月3日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等资料,每月5日前,核算上月农民工工资额并提报建设单位审核,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传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每月20日前,委托协议银行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
四、明确工资专户变更、撤销条件
除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工程施工期间不应撤销专用账户。
(一)可以变更开户银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施工企业主动申请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专户银行管理严重违规的。如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专用账户资金、工资发放数据;未履行专用账户资金监管职责,导致专用账户被挪用、套取;
3、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违规行为的。如不按照T+1模式将账户开设、资金存入及工资发放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出现预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不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情况。
(二)如存在尚未办结欠薪案件,工资问题争议仲裁、司法诉讼、监管平台存在未消除人工费按月或足额拨付预警、项目或个人工资发放预警等情形的,一律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撤销时所提供的材料中,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证明指工程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可由县级行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报市级行业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工资专户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违反专用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生。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服务评价、企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对工资专户管理,督促相关银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要联合人社部门加强监管平台应用,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开户、管理和销户等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有意愿且符合监管平台技术要求的银行,均可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不得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
六、规范工资专用账户附件模板编号规则
工资专用账户附件模板使用的公文编号,由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统一按“行政编码-20XX-XXXX”格式编号,如∶济宁市任城区2022年第1号文件,编号∶37081120220001号。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