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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济人社发〔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09-02 1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生活护理费以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标准调整。自20221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新的标准。

三、各县(市、区)在202292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于20229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2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省文件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李东坤

联系电话:2966769

邮箱:jnrsjgsk@126.com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292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