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同庆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谢志立申请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75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潍坊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30元。
二、驳回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济南同庆物流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潍坊普天物流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