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旺达(山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张波、李新同、周新义、代新忠申请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9号)。
申请人张波仲裁请求如下:1、偿还2022年3月、4月、5月及8月、9月份1日的剩余薪资13280元;2、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至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李新同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6480元;2、确认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5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133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垫付的费用1330元。
申请人周新义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29020元;2、确认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488元。
申请人代新忠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3520元;2、确认2022年1月至4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133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2月28 日9时1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