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美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秦莹莹申请你单位与济宁美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9号)。申请人秦莹莹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1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劳动工资,因活动产生的报销费用549.53元;4、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11月17日所欠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3月2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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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