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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贾文通(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2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25日至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月30日至7月31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741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16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2月27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