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工作站设立条件和程序,并对设立工作进行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我市工作站设立工作。
二、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符合什么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如何申请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按照“条件控制、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方式开展新设站备案工作。每年4月、10月集中备案一批。
符合条件企业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的申报单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首页,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请”专栏,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报送的名单核查有关单位申请材料,对符合新设站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对不符合新设站条件或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予以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四、什么是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依托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五、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什么条件?
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设立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二)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三)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五)获得省级以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六)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省)内先进水平。
(七)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科研文化单位。
(八)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九)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确定的其他优先条件。
六、如何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随时申报、随时办理”的原则,受理本县(市、区)单位设立基地的申请,经审核把关并实地考察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备案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办结进基地手续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公布设立的基地名单。
七、哪些人可以入站做博士后?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入市内博士后站(含工作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基地)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何招收博士后?
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工作站招收时,一般不受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比例的限制;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九、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何独立招收?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条件?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站满3年以上;
2.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
3.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且最近一次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
十一、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如何招收博士后?
基地依托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流动站向基地积极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达成进基地工作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地、流动站及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工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及义务。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
(三)进站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由基地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集中办理备案。
(四)基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备案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我市博士后能资助政策有哪些?
市级财政对博士后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建站研发补助。对新获批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含税)、30万元(含税)的建站研发补助,于获批建站的次年拨付。同一单位同级别建站研发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科研经费补助。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每进站1名博士后,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市级财政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万元(含税)科研经费补助。
(三)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1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含税)配套资助。
(四)科研成果奖励。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完成,并归属设站(基地)单位所有或由设站(基地)单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含税)、10万元(含税)的科研成果奖励。
(五)人才补贴。对到博士后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入站身份,市级财政按照全职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税后)、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万元(税后)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人才补贴。
(六)出站留(来)济补贴。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正常出站在我市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新引进人员享受博士引才补贴政策。
十三、市级博士后资助资金如何发放?
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一般每年发放1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设站(基地)单位备案的博士后进站、开题、出(退)站、奖励、资助等信息,确定初步符合条件名单,指导辖区内设站(基地)单位或博士后核对有关信息、按需提交有关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核对情况,提出资助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拨付到位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才补贴直接拨付至博士后本人账户,其他资助拨付至设站(基地)单位账户。
十四、市级博士后资助使用范围是哪些?
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税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其中:
(一)建站研发补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建设和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支付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费、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二)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购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三)科研成果奖励由设站(基地)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协商自主支配使用。
(四)人才补贴和出站留(来)济补贴由博士后本人支配使用。
建站研发补助、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力求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五、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哪些服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入选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济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获得其他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在站博士后和出站留(来)济博士后,纳入审核类“圣地人才一卡通”发放范围;其他在站博士后,纳入评审类“圣地人才一卡通”发放范围。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基地)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政策,由原工作单位与在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十六、博士后出现哪些情形应予以退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与退站的博士后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
十七、博士后哪些信息应及时备案?
设站(基地)单位完成博士后进站、开题、出(退)站等手续以及在站博士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站期间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进站身份的,设站(基地)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八、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出现哪些情形将被注销?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被注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 年后可重新申请设站:
1.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2.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3.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4.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5.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授牌后连续两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回其“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