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重工机械(济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前进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89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人和重工机械(济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前进2021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4845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