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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波申请你单位支付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6号)。
申请人刘波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101037.23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215.76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1日至9月6日期间应付工资23761.74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报销差旅费共计8000元整。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3月8日9时1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