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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赵倩、任筱玫、陈娟、张菲菲、郭倩、高珍、吴庆娜、宁廷韵、何丽芳、张佳鑫、刘倩、王培培、孟梅、赵艳梅、张田田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7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赵倩: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509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1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任筱玫: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49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陈娟: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89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菲菲: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510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3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田田: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5394.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6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高珍: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87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2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吴庆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95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2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宁廷韵: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49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何丽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52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2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佳鑫: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52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3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刘倩: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66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9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培培: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74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7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孟梅: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508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赵艳梅: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475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9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郭倩: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工资5099.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1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