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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倩、任筱玫、陈娟、张菲菲、郭倩、高珍、吴庆娜、宁廷韵、何丽芳、张佳鑫、刘倩、
王培培、孟梅、赵艳梅、张田田诉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700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8 16:4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倩、任筱玫、陈娟、张菲菲、郭倩、高珍、吴庆娜、宁廷韵、何丽芳、张佳鑫、刘倩、王培培、孟梅、赵艳梅、张田田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7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赵倩: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509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1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任筱玫: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49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陈娟: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89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菲菲: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510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3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田田: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5394.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6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高珍: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87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2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吴庆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95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2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宁廷韵: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49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何丽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52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2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佳鑫: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52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3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刘倩: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66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9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培培: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74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7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孟梅: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508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赵艳梅: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475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9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郭倩: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61日至202278日的工资5099.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1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