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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明言(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33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18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5、6月工资及7、8、9月待岗工资共计166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11月22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