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工伤预防示范企业选树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示范企业选树活动,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树原则
(一)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自愿申报工伤预防示范企业。
(二)总量控制
结合我市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适度控制工伤预防示范企业选树数量。
(三)动态管理
为确保工伤预防示范企业的选树质量,实行工伤预防示范企业复审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工作,通过复审的,保留“工伤预防示范企业”资格;未通过复审的,予以取消。
二、选树条件
(一)企业近三年无工伤保险费欠缴情况,无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二)建立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配备工伤预防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档案,内容及时更新,档案完整规范;
(四)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工伤预防培训工作,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计划和方案;
(六)广泛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工伤预防宣传,宣传内容丰富生动,企业工伤预防氛围浓厚;
(七)认真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并积极参与我市组织的工伤预防培训活动。
三、选树工作流程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发布选树工伤预防示范企业公告,明确选树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符合选树条件的市直企业,请于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0日,向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工伤预防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并加盖公章。
(三)组织推荐:对照选树条件,从申报企业中择优推荐候选工伤预防示范企业。
(四)专家评审:市里统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各候选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通过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布结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示范企业及时行文公布,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