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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07 16:5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10号)

二、政策背景

2023928日,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按照通知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10号)。

三、适用范围

202212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四、政策内容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四、执行期限

202311日起执行。

五、办理流程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无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社保中心直接在社保系统中调整后发放即可,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直接享受调整后的待遇。

联系科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7-2966769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