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标准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新的标准。
三、各县(市、区)要于2023年10月15日前将调整的待遇发放到位,于2023年10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2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省文件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李东坤
联系电话:2966769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