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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孙锐杰、曹沁华申请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398、1399号)。
申请人孙锐杰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8月、9月拖欠的工资8400元;2、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20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申请人曹沁华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8月、9月拖欠的工资9000元;2、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60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12月25日13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