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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3 16:4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6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未参加过评价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申报。已参加过评价并认定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过提升符合更高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可申报更高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评价步骤

(一)自评申报。企业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并按评价标准的要求,逐项整理佐证材料(电子版),202312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级初评。各县(市、区)通过查阅资料、调研座谈、调取系统数据等方式,了解申报企业真实情况,组织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评意见。经初评认为企业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可降低或取消和谐认定等级。

符合4A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初评后,于20241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级复核。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的4A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复核,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复核意见。

(四)公示命名。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将拟评价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分别进行命名。其中,其中A级、2A3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县(市、区)公示命名;4A级、5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市级公示命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参与。要将2022年以来通过“和谐同行”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达到和谐标准的企业,优先纳入本次参评范围。

(二)确保评价质量。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评价标准,公平公开公正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对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加强典型宣传。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典型事迹,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和谐氛围,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附件:1.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3.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