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会通过拖欠、克扣等形式侵犯农民工的合法工资权益。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在施工后只向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大部分工资留待项目结果后再支付,或者年终结算时一次性支付;一些用人单位以代替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权益。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本条第一款关于“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实际上确立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两个原则;一是按时支付,二是足额支付。这两个原则是《条例)》各项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条例》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展开,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进行规范,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行为的清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同时,第二款也规定了农民工的基本义务,即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从而兼顾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