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释义】
本条是对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实行精准立法,对农民工欠薪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实行特殊保护,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专门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拖欠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劳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这一要求不仅指明了依法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立法方向,同时也决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聚焦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据此,《条例》定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行政法规,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优先适用;《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行政法规,为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为地方执法提供指引,有必要对工资的含义作出法律界定。因此,在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工资规定的基础上,从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角度出发,《条例》将工资界定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