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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1 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测和调控,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5号)和《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山东省企业薪酬调查制度的函》(鲁统函〔202216号)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薪酬调查实施时间为2023220331日。

、调查对象和内容

企业薪酬调查对象为国家人社部采用抽样方法抽取的样本企业,及由样本企业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样本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调查内容为样本企业20221102022123124期间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工成本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附件1-3)。

三、调查方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联系本地区参加调查的企业,组织业务培训,督促并指导企业登陆薪酬调查网站进行数据填报。不具备网络在线填报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填报的数据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上级人社部门。

、调查管理

(一)样本企业的抽取分配培训手册样本和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系统的提供,由国家人社部统一组织实施。

(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的调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负责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复核。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样本企业调查人员,指导样本企业填报数据,督促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数据,并负责对数据质量审核确认。

(四)样本企业要配合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并对本调查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调查工作。本次薪酬调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样本企业的培训,严格按照分配的样本企业数量、行业结构和指标解释组织填报工作。各样本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工作。

)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样本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主要经济指标、人工成本指标及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指标等数据,确保各项调查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区)要严格数据审核流程,加强调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解决填报出现的问题,并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样本20%的比例或不少于20户的数量做好抽查工作。

)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对进展较慢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按规定时间报送数据。对无故拒绝或拖延填报、故意隐瞒真实数据的企业,会同统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调查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沟通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3.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4.薪酬调查操作手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22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