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费政府投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本条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既依据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依据了国办发〔2016〕1号文件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各地的实际做法,列出了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明确了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样规定具体明确,一目了然,既便于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又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依法寻求救济,还方便社会各方监督。同时,为了加强操作性,《条例》在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限等作了细化规定。在《条例》实施中,各地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明确《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推行主体、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