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释义】
本条旨在规范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工资支付根据劳动量计量方法的不同,可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这两种情形下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有所不同。计时工资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预先规定相应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付工资。计时工资制包括月、周、日、小时等工资制,按照月、周、日、小时等为周期支付工资,其中全日制用工工资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品量或工作量,以预先确定的计件单价计算与支付工资的形式。计件工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本条中的“依法约定”是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但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方面法律主要是两条。一是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实行计件工资制,未依法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上述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