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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胡伟、袁书英、徐东东、李宁申请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分别为:
一、申请胡伟裁决内容为:1、确认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735.64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到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3585.4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数额共计13743.33元。
二、申请人袁书英裁决内容为:1、确认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81.61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到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12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数额共计14541.33元。
三、申请人徐东东裁决内容为:1、确认自2013年1月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762.93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到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9255.17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数额共计14541.33元。
四、申请人李宁裁决内容为:1、确认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412.96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到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4728.2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数额共计13743.33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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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