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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董某原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市人社部门批准董某自2019年4月退休,退休申报单位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某婚后于1993年3月育有一子,符合独生子女政策,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其发放了独生子女证。董某认为其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于2022年5月13日申请仲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用人单位虽是发放的主体,但并无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该项政策、规定具有宣讲或者告知的义务,法律规定自公布实施之日起即视为劳动者已经知道。董某办理完毕退休手续至其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予驳回。董某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劳动者退休后享有的待遇,董某办理退休时没有人告知可以领取相应待遇,董某不知道该项权利,不应适用仲裁时效。
二、申请人请求
裁决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董某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条例作为山东省地方性法规,一经公布后应推定被社会公众所知晓。本案中董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结合董某早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相关事实,应认定董某在退休时知道自己有权利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因此仲裁时效应从董某被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计算。董某于2022年5月13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并且,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故依法驳回董某的仲裁请求。
五、典型意义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胜诉权利。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者而言,为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导致维权失败风险,应在仲裁时效内积极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切勿让法律赋予的权利“躺着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