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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内容
单位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2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监察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日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一)2022年度工作情况
1. 用好监管平台,落实全程监管。持续加强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信息的定期比对筛查,落实“一个不漏、应纳尽纳”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消除、动态清零。截止12月底,全市共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项目1380个,实名制工人数54万人,工资专户累计缴纳121.95亿元,累计发放工资199.3万人次,金额100.65亿元,已经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远程事中监督、考勤工资自动控制和欠薪预警主动出击,实现新审批工程项目的实时纳入,多项工作指标居全省前列。
2.持续推动常态化包保督导。持续推动根治欠薪监管的市县联动、部门联动,提升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工作质效,继续推动对县市区包保工地现场的常态化督导,加强“常态化”监管、“清单化”管理和“精确化”督导,压实县(市区)考核责任,实现在建项目工地联系包保100%全覆盖,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3. 打造样板工地,落实源头预防。细化和完善《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导则》,重点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提供“明白纸”“说明书”,为用人单位基层劳资人员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提供了详细明确、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范性指南。在全市范围内已打造样板工地110余个,每个县(市、区)均有10个左右样板工地。通过召开“打造样板工地”现场会,强化业务培训,突出示范作用,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在项目工地落实落地,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从源头有效预防欠薪隐患。
4. 优化欠薪案件查办流程。强化“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专人值班制度,持续加大欠薪案件查办力度。夯实“即时受理、研判分析、跟踪督办、限时结案、回访复核”的闭环式案件处理机制,落实“限时办结+专人跟办”,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落实“双督办+月通报”,对重大案件实行全程督办,强化对县市区办案能力的指导和培训。保证做到一般案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舆情案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办结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落实“双督办+月通报”,对重大案件实行全程督办。截止12月底,共受理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共接收线索9851件,其中建设领域6117件,非建设领域3734件,均实现“一个不漏,一次办结,全部回访,全部满意”,多次获省人社厅和市领导表扬。
5. 强化联动处置欠薪问题。持续推进与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农民工欠薪信访线索对接工作。除来信来访、网上信访、上级转办交办、领导批示等渠道之外,将市信访部门掌握的农民工欠薪信访线索纳入对接范围,实行“有案即时交接、无案每周对接”,实现欠薪线索“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今年以来共计对接信访线索127件,实现“二次督办,跟踪处理”。同时,及时妥善化解了155起欠薪网络舆情隐患,做到“迅速处置,确保质效”。
6. 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持续推广“安全帽维权联系卡”制度,将印有投诉举报电话和“维权二维码”的维权卡片,粘贴在每个农民工安全帽上,农民工随手即可电话投诉、扫码即可网上举报。截至目前,共制作、发放和粘贴“安全帽维权联系卡”18.4万余张,基本做到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实现农民工在线举报、实时投诉、“掌上”维权。
7. 强化日常监管,扎实推进双随机抽查。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重点审查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共计完成书面审查1100户、完成日常巡视检查1600户,基本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市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其中,为配合抗击疫情,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书面审查全部采取网上审查,采取“不见面”服务,让用人单位无需跑腿就顺利参审,赢得企业好评。进一步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梳理调整并在局网站公示“一单两库一细则”,全年开展5次随机抽查工作,累计检查用人单位86户,涵盖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劳务派遣等多个方面,覆盖全部检查事项。并已按省厅要求,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了常规统计调查、保安行业、工资支付、商标及专利代理等多部门联合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全部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平台公示。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强化了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了严重劳资纠纷隐患,同时减少了执法次数,降低了企业负担。
(二)2023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坚持“锻炼党性,提升能力,强化服务,争先创优”,抓好抓实班子建设,通过参观先进地市、开展警示教育、对标学习先进以及老党员讲执法、谈业务、上党课等活动,结合交流接访经验、案例分析、大案要案查处等,把党建思维融入到执法工作,着力提高班子的政治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执法能力。
二是继续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将党建工作贯穿到受理接访、案件处理、根治欠薪等各项工作中,建立党员接访岗、党员代跑腿、党员监督岗等,挖掘身边人、身边事的先进经验和奉献精神,积极宣扬优秀党员和业务骨干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支部班子和优秀党员在各环节、各方面的火车头作用。
三是根治欠薪工作常抓不懈。从政治任务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治欠保支工作的认识,全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根治欠薪”重要指示,充分发挥班子作用,建好用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解决因资金来源无保障、劳务信息不对称、支付行为不规范等造成的劳资纠纷、恶意讨薪、工资拖欠等问题。继续保持案件查处的速度和质量,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多部门工作专班机制,压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坚持“一案多查”,切实将欠薪案件化解在当地。完善“双打击一问责”、定期通报和案例分析工作机制,坚持多点发力,打好组合拳,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