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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二十一)
发布日期:2023-03-22 15:01 浏览次数: 字号:[ ]

法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释义】

本条旨在对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保护。

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后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总体坚持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合并,合并前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承继,但在分立前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有约定并且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按照约定承担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属于劳动者债权,对于劳动者债权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后的承担规则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为最大程度地体现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本条将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作为前置条件,要求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本条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规定“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即在取得农民工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承继单位清偿,增强了其实际可操作性。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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