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释义】
本条旨在保护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注销登记、丧失主体资格情形下的劳动报酬权益,规定用人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条和第二十一条都是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工资清偿责任的现象,对相应情形下的清偿责任予以明确。
公司法对用人单位解散前后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在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本条第一款明确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清偿,将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申请注销的前置条件;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未依据第一款清偿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即未清偿的,无法注册新用人单位,两款均将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作为前置条件,这将对用人单位及其主要出资人形成极大震慑,可以倒逼其依法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