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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6.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日期:2023-03-22 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高某20201213日入职某装饰公司,职位为行政部经理,月工资4100元。2022412日高某向某装饰公司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高某对自己是行政部经理的岗位予以认可,但高某提出行政部经理职位仅仅是一个头衔,自己并不真正具有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另外,公司公章在总部,并不在其工作的城市,客观无法行使职责,所以某装饰公司应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某装饰公司提出,申请人作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高某的本职工作。高某未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无外乎两种,要么是自己工作失误,要么是自己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是一种法律碰瓷但不管哪种原因,公司不存在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申请人请求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某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中对岗位职责描述具体清晰,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应基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其入职后立即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该公司实际情况看,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的范围应当包含高某本人,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高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另外,高某所称自己无法履职的理由较勉强。公司公章在外地并不当然导致双方劳动合同长期无法签订的后果,高某可以采取将签字后的合同邮寄至总公司或与公司协商采取其他措施解决。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应谨慎适用。用人单位中负有劳动合同管理职责的员工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办理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有可能另有原因。比如,本案中,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有意或无意未履行职责导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更有甚者,个别劳动者采用偷盗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请他人顶替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等方式企图骗取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契约精神,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共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