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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
宗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贾鹏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2.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 3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 41 万元 (开办资金于2022年10月变更为12.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担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立案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等 5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担单位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案件审理监督、书记员管理、业务案卷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调解庭。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案前调解、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办案业务文书送达。
(四)仲裁一庭。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五)仲裁二庭。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负责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2年度,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委领导下,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加强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深化“和为贵”预防调解品牌建设,着力防范化解争议风险,维护全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1、2022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一是明确工作重心。贯彻“多办案、办好案”要求,把调解仲裁办案作为仲裁机构主责主业,提高办案效率,确保积案动态清零,95%以上讨薪诉求获得法律援助,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二是聚焦工作难题。全市各仲裁机构面临确认劳动关系单一请求案件剧增问题,通过组织开展全市调解员培训、仲裁员培训、实地调研等活动,加强对县市区仲裁机构办案指导,优化办案人员配置,确保按期结案。三是畅通维权渠道。推行“互联网+调解仲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引导当事人优先使用网络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四是做好重点常规工作。按省厅统一调度要求,推进要素式办案改革、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工作顺利进行。除仅确认劳动关系单一请求案件外,全市共受理争议案件2814件,仲裁结案率100%;调解成功率83.58%,居全省前二位。
二是强化劳动争议源头治理。一是打造“送法进企·法铸和谐”工作品牌。制定并印发了《济宁市“法铸和谐”三年行动计划》,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支持市内19家律师事务组建法律助企服务团,与122家企业建立联系。结合全省仲裁机构“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市仲裁机构线下走进企业500余次,涉及企业近800家,惠及人数6000余人。二是迅速落实协商指引。《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印发后,我院制定了接待申诉、问题反应、调查核实等具体措施,针对企业负责人和全市仲裁员分别进行了专题培训。在“送法进企业”活动中,把参考指引作为必讲内容,指导某大型企业依照参考指引圆满处置了一起重大集体争议。三是积极开展案后回访活动。采取上门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决文书,疏导矛盾;对争议案件数量排名前20的企业、有关部门转办件涉及到的仲裁当事人等特殊情况,开展有针对性案后回访、释法答疑和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三是深化“和为贵”调解品牌建设。一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举办了4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现场培训班,培训人数500余人。加强区域协作,成功举办鲁南经济圈调解员首次联合培训班,签署了《鲁南经济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交流协作机制建设协议》。二是开展调解组织培育选树工作。筛选优秀调解组织16个,其中1个入选2022年度全国工作突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4个入选全省标准化调解组织。三是做好新就业形态企业调解组织培育。指导全市新增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56家。
四是率先开展仲裁监察联动机制建设。每周二作为“仲裁监察联合约谈日”,对案前联合调解处理中发现的违规用工问题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中约谈,调解成功率达到30%左右,有效缓解了仲裁办案压力。协助省厅劳动监察处制定“仲裁监察维权首问负责工作规范”。有关经验做法在省《根治欠薪工作快报》两次予以刊载。
五是提升仲裁业务能力。组织各仲裁机构规范庭审流程,统一裁决尺度,积极参与全省“模拟庭审”比武练兵活动。上报包括市本级及梁山、微山、鱼台、汶上仲裁机构5部视频作品,共获得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优秀组织奖1项,所获奖项数量与济南市并列第一;梁山县报送的“王某与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案”荣获三等奖,为县区基层仲裁院最高奖项。根据人社部新颁布的《仲裁办案指导规范》,我院总结整理典型案例10件报省厅备案,在全省率先以新的规定程序予以发布。
2、存在问题
(1)仲裁机构贯彻落实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自觉性不够,存在“重调解仲裁,轻预防协商”的倾向。各仲裁机构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争议源头预防的有效方法不多,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长效机制不健全,也没有形成效果突出的典型经验。
(2)全市调解组织数量众多,但预防协商和调解办案效能不高、合力不强、品牌不响,与“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3、工作打算
(1)加强源头预防,引导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指引,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市县一体联动,优化工作载体,建立长效机制。以推行劳动争议预防责任制为重点,在较大规模企业中选取试点,指导企业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
(2)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构建多元调解工作体系。与工会、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协作,建立“专业化案前调解、预警式提前介入、全链条一站式服务”的多元化调解联动模式,争取全市调解成功率提高到84%以上。提升调解组织建设专业化标准,继续开展市级金牌调解组织选树工作,新增省标准化调解组织数量保持全省第一梯队。
(3)完善办案制度,提升仲裁办案质效。争取在全省率先开展庭审网上直播。全面升级改造“智能化调解仲裁平台”,案件网上处理比例提高到10%以上。发挥仲裁委组成部门作用,探索部门派出兼职仲裁员或办案辅助人员常驻仲裁院的具体办法,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确保仲裁结案率保持100%。聘请人民监督员,开展全媒体宣传工作。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
(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