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劳动关系>仲裁调解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10. 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安家费
发布日期:2023-03-28 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被申请人李某系该医院在编职工。201688日申请人医院(甲方)和被申请人李某(乙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714日至2026713日的《聘用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家费45万元……本硕博均为211985院校毕业者,另外增加5万元安家费……乙方出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或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乙方职责及工作纪律,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应退还甲方预支的安家费全额……”。申请人于2016816日支付被申请人安家费50万元。20217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2019年、2020年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的规定,单位决定自2021871730时起与你解除聘用合同。被申请人于202177日予以签字确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载明由于你2019年、2020年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因……单位决定于202187日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被申请人于202186日予以签字确认。另查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9年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2020年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科室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入院三年以上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者……”。因被申请人未取得执业资格,2019年和2020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李某返还申请人某医院已支付的安家费50万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李某返还申请人某医院安家费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解除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支持单位仲裁请求主要理由:一是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聘用合同》约定出现被申请人被解除本合同的情形或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申请人处职责及工作纪律,被申请人应承担退还申请人预支的全额安家费。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被申请人因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均不合格,致使申请人于202187日与被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被解聘的责任不在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聘用合同中所规定的退还申请人已预支的全额安家费。二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考核结果不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但被申请人并未向仲裁委提交其对年度考核结果不而提起的复核或申诉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对其年度考核不合格结果认可的事实。

典型意义

医院、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高端人才稀缺,用人单位为留住人才,通常会以支付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方式吸引高端人才。就上述费用的返还,因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无相关规定,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若个人被解除聘用合同,在双方明确约定安家费返还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安家费。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出现的福利待遇等纠纷的处理,应当体现诚信公平,尊重意思自治,既满足个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又维护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同时应尊重双方约定,充分尊重聘用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协议的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