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释义】本条旨在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凭证。本条根据当前农民工用工实际情况,对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包含的项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同时,为体现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能力,明确台账“至少保存3年”。与通常的工资支付合要求相比,本条增加了“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实名制用工的内容。台账包含工资支付的详细信息和农民工实名制身份信息,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工资报酬权益,同时实名制信息还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劳动纠纷的依据。本条将农民工工资支台账规定为至少保存三年,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能够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工资清单不仅是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凭证,也是保障农民工对于自身工资收入、社保、个税扣缴等情况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在劳动纠纷中还可以作为依法维权的依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向农民工提供本人工资清单。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