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旨在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进行保护。“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其属于非法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予以取缔,同时它也不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是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也纳入了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本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主要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规定,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清偿,清偿范围包括了依法应当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监察仲裁科 执法支队供稿
2023年3月8日